公司供應鏈管理工作組風險評估委員會對錫原料供應鏈風險進行評估后,向指定的高層管理人員匯報審核結果,對于未識別出的風險進行預防,對已經識別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做出回應,優(yōu)化內部供應鏈管理體系,并對風險進行持續(xù)的監(jiān)測。
1?風險緩解策略及時間期限
參照《中國礦產供應鏈盡責管理指南》附錄一,通過以下三種策略對已識別的風險進行管理:
a.?在整個降低可衡量風險的過程中繼續(xù)交易;
b.?在不斷降低可衡量風險的過程中暫時中止交易;
c.?如果風險降低措施不可行或無法接受風險的情況下,終止與供貨商的合作關系。
當選擇繼續(xù)交易或暫時中止交易這兩種策略時,公司將根據在供應鏈上所處的位置,尋求途徑與利益相關方酌情開展建設性互動,對能夠有效防范或緩解已識別風險的上游供應商施加影響力,同時幫助和支持他們提升盡責管理的能力。當選擇終止合作關系時,公司充分考慮到實施該策略可能對采礦社區(qū)帶來的潛在經濟和社會不利影響,適時提供條件或合作開展補救。
1.1?對于與礦產開采、運輸、或貿易有關的嚴重侵權行為
如上游供應商正從實施上述嚴重侵權行為的任何一方進行采購或與該方有關聯,公司將立即中止或終止與該供應商的合作,時間至少為三個月。
1.2?對于直接或間接支持非國家武裝團體
如上游供應商從向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的任何一方進行采購或與之存在關系,公司將立即中止或終止與該供應商的合作,時間至少為三個月。
1.3?關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
如果發(fā)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類風險,將根據公司在供應鏈上所處的具體位置,立即制定、采用和實施上游供應商及其他利益相關方風險管理計劃,從而使為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的風險得到遏制或降低。如果風險管理計劃實施六個月未起作用,公司將暫時中止或終止與上游供應商的合作。
1.4?關于行賄受賄及礦產原產地的欺詐性失實陳述
公司將根據在供應鏈上所處的具體位置,與供應商、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國際組織、民間社會以及受影響的第三方酌情進行合作,本著在合理的時間跨度內采取顯著措施防范或降低有負面影響的風險的目的,對績效進行改善或跟蹤。風險降低措施未起作用的,公司將暫時中止或終止與上游供應商的合作。對采用風險管理計劃后需要降低的風險,公司將額外進行風險評估。若風險管理計劃六個月內未取得明顯效果,行賄、受賄及對礦產產地進行欺詐性失實陳述、洗錢、以及向政府繳納稅款、費用、特許費等行為的風險未能得到遏制或降低的話,公司將暫時停止或中斷與供應商的合作,時間至少是三個月,并在暫時中止合作的同時對風險管理計劃進行修訂,闡明貿易關系恢復之前改進工作所應達到的績效目標。
2?降低風險措施
根據公司在供應鏈上所處的位置采取如下降低風險措施,以提高自身盡責管理能力,同時積極與利益相關方合作溝通,防范或降低有負面影響的風險。在風險管理計劃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將根據實際情況對采取的降低風險措施進行完善和調整。
如果公司決定在繼續(xù)或暫時中止貿易的同時不斷降低風險,將重點放在尋求途徑與利益相關方酌情開展建設性互動,從而在合理的時間跨度內逐步消除負面影響。
2.1?改進公司礦產供應鏈追溯信息的控制和透明度系統(tǒng),強化產銷監(jiān)管鏈。
2.2?建立供應商、客戶、交易的示警信息,以識別可疑行為和活動;對所有供應商、商業(yè)伙伴、客戶的身份進行識別和核實。
2.3?通過與協會、評估小組合作,或其他適宜方式建設供應商能力,增強其盡責管理績效。
2.4?與可能受影響的各方溝通,建立定期溝通機制,幫助上游供應商實施其盡責管理工作,征詢利益相關方意見,在合適條件下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2.5?就供應鏈上發(fā)生的侵權和剝削行為向相關中央政府機關(如工信部、自然資源部或東道國礦業(yè)部)發(fā)出警報。
2.6?向當地、國家、地區(qū)及國際執(zhí)法機構舉報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行為。
2.7?支持所在國關于稅費信息公開的法律或政策要求。
3?衡量改進情況指標
可衡量的風險降低策略根據公司具體的供應商及其經營環(huán)境而定,并盡可能闡明實施風險緩解計劃后的績效目標(定性和/或定量指標)。公司用于衡量改進情況的指標以《中國礦產供應鏈盡責管理指南》中的程序為基礎,并參考下述文件的相關適用內容。
3.1?《中國礦產供應鏈盡責管理指南》第5.1.3:“建立供應鏈控制和透明度系統(tǒng)”。
3.2?安全及相關問題:全球報告倡議組織的《指標協議:人權、礦業(yè)及金屬行業(yè)補充指引》(第三版)中第HR8 項指標:“接受過和運營相關的人權政策或規(guī)程培訓的安保人員所占比例”的相關適用內容。
3.3?手工采礦的安全及受到的負面影響、行賄受賄及礦產原產地的欺詐性失實陳述、洗錢相關問題:以《中國礦產供應鏈盡責管理指南》中的程序為基礎。
3.4?向政府繳納的稅收、費用以及特許費的透明度相關問題:《指標協議:經濟、礦業(yè)及金屬行業(yè)補充指南》(第三版)中指標EC1:“生成和分配的直接經濟價值,包括收入、運營成本、員工薪酬、捐贈及其他社會投資、留存收益、以及向出資人和政府支付的款項”的相關適用內容。
3.5?侵犯人權相關問題:《聯合國工商業(yè)與人權》第22條:“工商企業(yè)如果確認是它們造成或加劇了不利影響,通過合法程序提供補救,或在補救問題上給予合作”的相關適用內容。
4?風險管理計劃實施、監(jiān)督及跟蹤
4.1?在適當考慮商業(yè)機密和其他競爭保密因素的同時,公開風險管理計劃,并為受影響的利益相關方提供充足的時間對風險管理計劃進行評議和反饋。公司可自行實施風險管理計劃,或者通過協會、聯合評估小組、或以其他適宜方式實施風險管理計劃,但保留各自的盡責管理責任,并確保所有共同開展的工作都適當考慮各企業(yè)的具體情況。
4.2?風險管理計劃的具體實施情況及實施進展過程記錄填寫于附件一《風險管理計劃實施監(jiān)測表》。實施風險計劃中如若遇到海嘯、地震、火災、疫情、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可相應調整時間期限,但應對情況提供文字說明。
4.3?公司風險管理計劃實施過程中定期向指定高級管理者匯報,并確認是否需要調整風險管理計劃。實施過程中如發(fā)現風險出現重大變化需立即向指定高級管理者匯報,并相應調整風險管理計劃。
公司實施風險管理計劃時考慮建立合作伙伴關系,與利益相關方合作共同推動風險管理計劃的實施,并監(jiān)測和追蹤緩解措施的績效。公司就風險管理計劃的實施、監(jiān)督和績效跟蹤等措施與受影響的利益相關方開展合作和協商。在適用的情況下與當地和中央政府、上游企業(yè)、國際或民間社會組織開展合作和/或協商,建立或支持當地社區(qū)監(jiān)督力量。